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并深刻阐述了为什么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各级纪委如何履行好监督责任等重大问题,为我们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指明了方向。结合我市实践,深入落实“两个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应着力***体制机制障碍,做到“四个到位”。
一、责任落实要到位
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就是各级党委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分内事情,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纪委承当监督责任,就是各级纪委要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检查监督,聚焦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严肃查处腐败问题。目前看,我们各级党委和纪委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态度是坚决和积极的,但有些基层单位、部门和企业、院校等,虽然在领导形式上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但片面强调行政首长负责制,往往把党委的工作放在服务和服从于行政工作的位置上,因而造成了单位、部门的一把手是行政领导,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却由党委来抓,出现了推进乏力的现象。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我们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要实行党委和政府并行作为责任主体,纪委作为监督主体的“2+1”模式。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特别是一些党政主要领导分设的政府部门、企业、院校等,要由“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实行“一把手”工程。同时,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好“一岗双责”。通过实行这一体制机制,确保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二、运行机制要到位
科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层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的责任运行体系。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评议,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有失职等领导责任问题,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决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要改进下级党政正职向纪委全会述廉工作,对照《廉政准则》和中央新出台的有关制度规定,将述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把纪委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落到实处。不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要对具体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由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在具体行为报告上签名后上报,强化责任主体认真履职、敢于担当、落实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三、监督检查要到位
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常抓常新、实在管用。今年初,我们按照市委尽快、从简、合并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这次考核采取了“五个结合”的办法,不是像以往一样成立专项考核组。即,与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廉政教育提示谈话、现代科技手段、重点抽查相结合,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实效性和客观性。日常监督重点要抓好“四查”:即督查、抽查、审查、调查。督查,主要是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抽查,主要是针对一个时期容易发生的违规问题,对一些重点单位进行不预先通知的临时检查,着重发现和解决问题。审查,就是使用包括审计在内的监督手段,对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一些重点事项进行专项审查,主动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调查,就是带着信访举报、督查、抽查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门进行查办。要引入民意调查机制,采取向“三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重点服务对象代表,政协委员)发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征求对党政正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执行《廉政准则》等情况的意见建议。征询意见的人员随机抽取,一年一换。同时,市纪委还将原有的党风巡视员、行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进行整合,“三员合一”行使监督职能。要坚持抓早抓小,适时开展廉政提示谈话。去年底,市纪委对涉及各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案件、党风政风、执法效能等方面问题线索进行一次“大起底”,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突出的单位,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教育提示谈话,起到很好的提示警示和督促作用。要加强直派监督。我们探索实行了对区、县(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专员制,选派优秀干部挂职区、县(市)纪委副书记,监督检查区、县(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解决同级纪委监督难的问题;督查上级纪委转交的案件线索核查和办理情况;发现当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重大案件线索;监督检查区、县(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纪律规定情况等。
四、责任追究要到位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两个责任”,不仅要明确责任,更要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纪委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题调研,找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在责任追究案件的启动程序方面,责任追究由谁来启动,在什么情况下启动,需要进行明确,等等。
要敢于较真碰硬、铁面执纪、抓住典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也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据规定,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不能下面问题成串还熟视无睹。要突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和不良影响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着力推进实施“一案三查”制度和“一问四责”机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查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倒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事人和纪委主要领导分别追责。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不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实施责任追究还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作为责任追究中考虑的重要因素。要适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