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哈建发200146号、47号文件说明的通知
2007-12-05 01:01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680

哈建发[2001]59号
  各区政府,哈燃气化总公司,在哈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市建委下发了《关于新建住户住宅推广使用管道燃气报警装置的通知》(哈建发[2001]47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安装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住宅及开栓供气得用户安装的管道燃气报警切断装置,所有权归用户个人所有。

  二、生产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厂家,应在销售地设置固定维修点,并明确维修责任和义务,以及界定因燃气报警器失灵而导致燃气中毒和爆炸的责任。

  三、有哈燃化工总公司出具安装通用图和管道燃气报警切断装置的安装验收标准。

  四、新建住宅的管道燃气报警切断装置由室内管道施工的队伍负责安装,有哈燃化总公司组织验收。

  五、以供气用户安装管道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必须向所在辖区的供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安装燃气报警切断装置的有关手续,并由该供气管理处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安装、验收。

  六、新建、改(扩)建住宅,由建设单位在安装的厨房内设置专用电源插座。

  七、管道燃气报警切断装置的价格为市场调节价格。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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