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发〔2012〕1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直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受国家天然气油田出厂价格调整和水、电、人工、材料等各种价格上涨因素影响,我市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大幅增加。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0〕270号)要求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意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书,经过依法举行听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市区(不含阿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由现行的2.00元/立方米调整至2.8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由现行的2.90元—3.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至3.80元/立方米。 三、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气价格仍执行2.00元/立方米。 四、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快城市供气管网建设,节能降耗,提高气费收缴率,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全市正常安全供气。 五、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