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0月实施
2007-12-05 00:35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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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停气,应提前72小时告知用户,停气时间不超过36小时。7月28日,新修订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经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作出上述规定。
  《条例》对停气和恢复供气作出规范,明确因为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根据《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擅自改装燃气设施等,轻则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重则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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